Article 33

Amended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于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三个月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告,并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