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查处机关、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未履行日常巡查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建设不报告、不制止的;(二)接到投诉举报后未按照规定处理的;(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违法建设查处职责的;(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协助、配合职责,对属于本部门的职责推诿、拖延或者拒绝履行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