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查处机关、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履行日常巡查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建设不报告、不制止的;

(二)接到投诉举报后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违法建设查处职责的;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协助、配合职责,对属于本部门的职责推诿、拖延或者拒绝履行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