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查处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发现违法建设不及时报告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经依法查处的违法建设,不制止违法建设施工设备或者原料材料进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