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