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废弃物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等应当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存放,并按照规定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化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