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二)居住区绿地,实行自主管理的,由业主共同负责;实行委托管理的,由受托人负责;(三)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四)生产绿地,由生产经营者负责;(五)其它类型绿地,由其所有权人负责。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