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居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该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