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居住区绿地,实行自主管理的,由业主共同负责;实行委托管理的,由受托人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生产经营者负责;

(五)其它类型绿地,由其所有权人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