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检查制度,对死亡缺株的,适时补植;对发生病虫害的,及时防治;对绿化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