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宣传,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形式多样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宣传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