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的行为进行批评、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