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三节 高效集约发展区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高效集约发展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进行开发建设决策或者建设项目审批时,应当优先考虑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和上级人民政府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法律、法规及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依据。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