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三节 高效集约发展区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在高效集约发展区内进行城市建设和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规划各类重要生态用地,保护江河洪水调蓄区、湿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区域内的自然生态系统,做到生态保护与经济建设相结合,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和生态功能的退化。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