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湖体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围湖造地、围湖养殖;

(二)非法围(开)垦、填埋湿地,烧荒,采矿,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

(三)向鄱阳湖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鄱阳湖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四)破坏鱼类等水生动物洄游通道,采用炸鱼、电鱼、毒鱼、耙网、定置网、机动底拖网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式和渔具捕捞鱼类、螺蚌及其他水生动物和底栖动物,或者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捕捞;

(五)投放无机肥、有机肥和生物复合肥进行水产养殖;

(六)采用天网、投毒、强光、仿声等方式非法猎捕以及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候鸟及其他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七)种植有碍湿地保护或者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