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鄱阳湖停泊或者航行的机动船舶,应当按照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止污染设备和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施。

在鄱阳湖从事港口、码头作业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配备防治污染的设备、设施,及时处理作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防止污染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