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一节 湖体核心保护区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在鄱阳湖停泊或者航行的机动船舶,应当按照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止污染设备和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施。在鄱阳湖从事港口、码头作业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配备防治污染的设备、设施,及时处理作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防止污染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