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滨湖控制开发带范围为沿湖岸线邻水区域,以吴淞高程湖口水位22.48米为界线,原则上向陆地延伸三公里。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负责编制沿湖岸线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经征求沿湖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岸线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明确岸线的划定、保护、利用和管理等要求。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