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湖体核心保护区内的下列区域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一)代表不同类型的典型天然湿地;

(二)具有生物多样性丰富特征或者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的湿地;

(三)候鸟主要繁殖地、栖息地,以及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

(四)对主要水生动物的洄游、栖息、繁殖、越冬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湿地;

(五)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重大科学文化价值及其他特殊保护意义的湿地。

湿地自然保护区及其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对有特殊保护价值但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湿地,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建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或者划定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野生植物原生地等多种形式加强保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