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一节 湖体核心保护区保护第十六条有效湖体核心保护区范围为鄱阳湖水体和湿地,以吴淞高程湖口水位22.48米为界线。沿鄱阳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改善鄱阳湖生态环境,增强鄱阳湖湿地涵养水源、休养生息的能力,稳定鄱阳湖水质。鄱阳湖水质总体按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水标准保护。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