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沿鄱阳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鄱阳湖生态移民、产业转移计划,减少人为活动对鄱阳湖生态环境的影响。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