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发布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