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促进环境保护、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