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产业布局规划和权限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指导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推进生态工业园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管网配套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布局工作,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办公室负责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综合协调及建设专项资金的筹集、安排和管理;

(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级财政涉及鄱阳湖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支出和有关政策性补贴、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三)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产业政策组织实施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的淘汰工作,推进工业清洁生产;

(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控制、耕地质量保护、草地资源建设与保护和农业动植物资源的保护;

(五)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植树造林,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及相关湿地资源的保护,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

(六)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水域及岸线防洪安全管理、河道采砂监管和水土流失防治;

(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乡规划的实施和指导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网配套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及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九)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正常的航道疏浚养护、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十)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资源的开发、监督管理和保护;

(十一)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十二)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技术研究和环保技术成果推广。

其他有关部门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职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