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领导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成立由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林业、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科学技术、文化和旅游、统计等部门组成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综合协调机构(以下简称综合协调机构)。综合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拟定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协调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和行政执法争议;
(三)组织拟定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工作计划,检查和督促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四)组织拟定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实绩考核目标责任,并组织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
综合协调机构设在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