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窃电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窃电和生产、销售窃电装置的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对举报窃电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