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窃电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用电安全检查,配合电力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窃电行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