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窃电办法/第二章 窃电行为的预防和查处第十条有效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应当加强电力法律法规、用电安全以及窃电行为危害性的宣传教育。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本单位、本辖区人员进行安全用电、规范用电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窃电行为的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