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应当加强电力法律法规、用电安全以及窃电行为危害性的宣传教育。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本单位、本辖区人员进行安全用电、规范用电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窃电行为的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