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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反窃电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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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有效
反窃电工作应当实行综合治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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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