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窃电。

禁止教唆他人窃电、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或者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

禁止生产和销售窃电装置。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