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窃电办法/第二章 窃电行为的预防和查处第十八条有效电力主管部门对下列情形中有证据的窃电行为应当在三日之内立案:(一)供电企业提请处理的;(二)用户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三)其他部门移送的;(四)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发现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