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电力主管部门对下列情形中有证据的窃电行为应当在三日之内立案:

(一)供电企业提请处理的;

(二)用户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

(三)其他部门移送的;

(四)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发现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