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故意向被中断供电的窃电者转供电的,供电企业可以对转供电者中断供电,转供电者应当承担擅自供出电源的违约使用电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