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窃电办法/第二章 窃电行为的预防和查处第十九条有效电力主管部门对立案的窃电案件,应当及时指派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窃电案件调查报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