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被中断供电的窃电者停止窃电行为和承担窃电责任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因供电设备性能等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恢复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