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窃电办法/第二章 窃电行为的预防和查处第十五条有效电力用户拒绝承担窃电责任或者不停止窃电行为的,供电企业可以依法对其中断供电。供电企业中断供电,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当事人;(二)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三)不影响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电力用户正常用电。电力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主管部门投诉。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