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电力用户拒绝承担窃电责任或者不停止窃电行为的,供电企业可以依法对其中断供电。
供电企业中断供电,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二)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三)不影响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电力用户正常用电。
电力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主管部门投诉。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