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十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时予以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