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十九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一)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瞒报、谎报事故情况的;(二)下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的主要事实没有查清、主要原因没有查明的;(三)下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主要成员与事故发生单位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四)其他有必要由上级人民政府进行调查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