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Amended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时予以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