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下列安全设施、设备以及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测、检验:(一)地下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配电、煤矿瓦斯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监控系统;(二)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三)露天矿山边坡、尾矿库;(四)特种设备;(五)粉尘危害性场所;(六)其他具有较大危险性或者危害性,依法需要进行检测、检验的安全设施、设备以及场所。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