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接受应急管理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