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新进从业人员;(二)离岗半年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