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以本单位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