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九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