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外立面维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建筑外立面共有部位维护的费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满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因工程质量缺陷或者依法应当由其他责任人承担的除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或者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法从共有收益等其他属于业主共有的资金中列支,或者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费用分摊。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