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外立面维护第二十四条有效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建筑外立面共有部位维护的费用,可以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或者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依法分摊。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