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建筑外立面共有部位维护的费用,可以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或者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依法分摊。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