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建筑外立面共有部位维护的费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满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因工程质量缺陷或者依法应当由其他责任人承担的除外。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或者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法从共有收益等其他属于业主共有的资金中列支,或者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费用分摊。

Local Regulations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