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外立面维护第二十二条有效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外立面,应当由相关建筑外立面责任人依法协商进行维修、养护,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或者管理单位介入协调。居民委员会或者管理单位发现建筑外立面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属于重大安全隐患的,及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