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外立面,应当由相关建筑外立面责任人依法协商进行维修、养护,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或者管理单位介入协调。居民委员会或者管理单位发现建筑外立面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属于重大安全隐患的,及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