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根据整改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整改期限。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责令整改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