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