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灭火救援第六十三条有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救援队、综合性应急救援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志愿消防救援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核定后,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火灾发生单位参加的保险中含有施救费用的,保险公司支付的施救费用应当优先用于补偿外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志愿消防救援队的损耗。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